王某和李某都是一家制造企业的职员,负责钢筋的切割,但王某是上午班,李某是下午班。4日,李某来接王某的班时,让王某帮她开半小时切割机,她去找领导报些发票。王某答应了她。哪个知仅过了20分钟左右,因插销断裂,飞轮飞出,致使王某右臂当场切断,不只花费了4万余元医疗成本,而且落下了伤残。可公司觉得,王某遭到的意料之外伤害是在王某应当下班之后,不是因履行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所致,故拒绝按工伤处置。法院审理觉得,虽然王某是在下班后擅自替同事上班致残,但公司仍应付其按工伤处置。
依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第(三)项规定,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,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的”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本案中,王某的情形是与之吻合的。第一,王某是在“工作时间”内受伤。所谓“工作时间”是指法律规定的或用人单位需要职员工作的时间。尽管当时王某已经下班,但公司仍在生产,李某来的目的也正是为了接班,表明这一期间仍是“用人单位需要职员工作的时间”。第二,王某是在“工作场合”内受伤。由于无论王某为自己上班还是替李某上班,都是在同一个环境,在同一个进行平时工作的地方。第三,王某是“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意料之外伤害”。从狭义上说,的确,王某擅自替班并不是履行王某自己本身的工作职责。但基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尽可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本意,此处应从广义上进行讲解,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伤的,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。李某上班的目的是为了企业的生产,王某在拥有有关资质、经验,熟知周围环境,知道机器性能,本身也是该职位工人的状况下,出于善意替李某上班,且同样是为了企业的生产,最后都是为了企业的利益。更何况王某受伤是因为插销断裂致使飞轮飞出,而插销断裂既是机器磨损的结果,也是意料之外,王某既无故意也无过失,假如不是王某替班,或许受伤的便是李某。